离婚一方不出庭的判决结果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若原告不出庭,按撤诉处理;若被告不出庭,法院会区分是必须到庭的被告还是非必须到庭的被告,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拘传,非必须到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的出庭情况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有着重要影响。从原告角度来看,如果原告不出庭参加诉讼,且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会按撤诉处理。这是因为原告作为启动诉讼程序的一方,有责任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若无故不出庭,可视为其放弃了本次诉讼。
而对于被告不出庭的情况,则要复杂一些。被告分为必须到庭的被告和非必须到庭的被告。在离婚案件中,由于离婚纠纷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分割等重大问题,被告通常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一般会采取相应措施。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法院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
若被告确实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比如因重大疾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庭,应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说明不能出庭的原因和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意见,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
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不属于必须拘传的情况,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在缺席判决时,法院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来审查案件事实。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法院可能会判决准予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依法作出处理。但如果证据不充分,法院可能会判决不准离婚。不过,即使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在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通常会增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