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性裁员时,以下几类员工不能被裁: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由于其工作环境可能对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就无法确定其是否因工作接触危害因素而患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病情尚未明确,此时将其裁员会使其失去工作保障和可能的医疗支持,所以这两类员工不能被裁。这是对劳动者健康权益的保护,体现了法律对特殊职业群体的关怀。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他们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遭受身体损伤。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他们的后续生活和工作,不能因为经济性裁员而将他们推向社会,使其失去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这也是对工伤员工权益的有力维护,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身体处于需要治疗和恢复的阶段,此时他们无法正常工作是由于客观的健康原因。单位应给予一定的医疗期让其恢复健康,在此期间将其裁员是不合理的,违反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规定。
对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期”内,她们处于特殊的生理时期,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自己和婴儿。此时如果被裁员,会面临经济和生活的双重困境,不利于母婴的健康和成长。法律规定不能裁“三期”女职工,是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员工,他们为单位做出了长期的贡献,临近退休年龄再就业会面临很大的困难。如果此时将其裁员,可能导致他们生活陷入困境,无法顺利过渡到退休生活。所以法律为了保障这部分老员工的权益,禁止单位在经济性裁员时将他们裁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为一些特殊情况提供了兜底条款,以确保在各种复杂的实际情况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充分保护。这些规定旨在平衡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需求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