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医疗期工资的计算通常依据劳动合同约定、集体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一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工资的计算方式在不同情况下有所不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有关于医疗期工资的明确约定,那么通常按照该约定来执行。这种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双方约定在医疗期内按照正常工资的一定比例,如60%发放工资,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执行。
若劳动合同没有约定,但用人单位有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对医疗期工资有规定的,则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来计算。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它对企业和全体职工都具有约束力。
如果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都没有规定医疗期工资的标准,那么就需要依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确定。通常情况下,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在计算医疗期工资时,还需要考虑一些特殊因素。比如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而且,对于连续工龄不同的员工,在医疗期内可能会有不同的工资计算比例。例如,有些地区规定,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等。
员工医疗期工资的计算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以确保员工在医疗期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