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伤残鉴定通常不可以仅使用材料复印件,一般需要提供材料原件,但具体情况因鉴定机构和鉴定类型而异。
伤残鉴定是一个严谨的过程,对于鉴定所需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要求较高。一般来说,鉴定机构要求提供材料原件。这是因为原件具有更高的证明力和可信度,能够准确反映伤者的真实情况。例如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原件上有医院的印章和医生的签字,这些都是无法通过复印件完全体现的关键信息。鉴定人员需要通过查看原件来核实材料的真实性,避免虚假材料影响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不过,在某些情况下,复印件也可能会被接受,但通常不能单独作为鉴定依据。比如在提供原件进行审核后,鉴定机构可能会留存复印件作为档案资料。如果原件确实无法提供,如某些档案材料只能获取复印件,那么需要有相关部门或机构出具证明,证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真实有效。
不同类型的伤残鉴定,对材料的要求也有所不同。例如工伤伤残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要求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提供完整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诊断证明等,且多以原件为准。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同样会优先要求提供材料原件,以确保鉴定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做伤残鉴定时,应尽量准备材料原件。若因特殊原因只能提供复印件,要提前与鉴定机构沟通,按照其要求进行处理,以保证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