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代理权限、诉讼地位、权利行使方式等方面。一般代理中律师仅享有普通的程序性权利,特别代理中律师可代为实施涉及当事人实体权益的重要行为。
从代理权限来看,这是两者最核心的区别。一般代理,又称一般授权代理,律师的权限主要是参与诉讼程序,如协助当事人收集、提供证据,代为申请回避,进行辩论等一般性的诉讼行为。这些行为通常不涉及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分。而特别代理,也叫特别授权代理,律师的权限范围更广,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这些行为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非常重要的决定。
在诉讼地位方面,一般代理的律师在诉讼中主要起到辅助当事人的作用,其行为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影响较小。当事人仍然需要密切参与诉讼过程,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特别代理的律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当事人进行重大决策,其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对更独立,能够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决定一些关键事项。
权利行使方式不同。一般代理的律师行使权利时通常需要及时向当事人汇报情况,按照当事人的指示进行诉讼活动。特别代理的律师在授权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如何行使权利,无需每次都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但重大事项仍应与当事人沟通。
从授权要求来看,一般代理的授权相对简单,通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一般代理即可。而特别代理则需要在授权委托书中具体明确授权的事项,必须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否则律师不能行使涉及实体权利处分的权限。例如,在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内容的,视为一般代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