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之诉通常应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在债权转让之诉中,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在诉讼中,债务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债务人的权益需要得到保障。债权转让可能会影响债务人的履行义务等权益。例如,若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一些约定或抗辩事由,如债务已部分履行、存在质量问题等,债务人需要在诉讼中提出这些抗辩。如果不将其列为第三人,债务人可能无法有效参与诉讼,其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充分保护。
从查明案件事实的角度来看,债务人是债权债务关系的直接参与者。其了解债权债务的形成、履行等情况。在债权转让之诉中,法院需要查明债权的真实性、是否存在瑕疵等问题。债务人的陈述和举证对于法院准确认定事实至关重要。比如,债务人可以提供相关的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帮助法院判断债权转让是否合法有效。
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有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如果不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可能会导致后续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就该债权债务关系产生新的纠纷,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和司法成本。而在债权转让之诉中一并处理,让债务人参与到诉讼中来,能够全面审查债权转让的相关情况,避免后续不必要的诉讼。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若债权转让关系清晰明确,债务人对债权转让无异议且不影响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和作出公正裁判,也可能存在不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情况,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总体而言,债权转让之诉一般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是较为合理和常见的做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