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价格既可以实收资本为参考,也可以净资产为准,还可以其他方式确定,具体由转让双方协商。
在股权转让中,实收资本和净资产都可能作为确定转让价格的依据,但并非绝对标准。
以实收资本为依据:实收资本是公司实际收到的股东投入的资本。当公司经营较为简单,资产和负债结构不复杂,且股东投入的资金对公司价值起主要作用时,可能会以实收资本为基础来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例如,新成立不久的公司,尚未开展大规模业务,没有产生显著的盈利或亏损,此时按照股东的实际出资比例来转让股权,即参考实收资本定价,相对直观和简便。不过,这种方式没有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潜力。如果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已经实现盈利,仅以实收资本定价,会低估股权的实际价值;反之,如果公司经营不善出现亏损,仍按实收资本定价,则会高估股权价值。
以净资产为依据:净资产是公司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反映了公司的实际价值。以净资产为基础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更为合理,因为它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成果。当公司运营一段时间后,其资产和负债情况会发生变化,净资产能更准确地体现公司的现有价值。比如,公司通过多年经营积累了大量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未分配利润等,净资产较实收资本有较大增长,此时以净资产为参考定价,能让转让方获得与其股权实际价值相符的回报。净资产反映的是公司过去的经营成果,对于一些具有高成长性的公司,仅以净资产定价可能会忽视其未来的盈利潜力。
除了实收资本和净资产,股权转让价格还可能受到市场行情、行业前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未来盈利预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实践中,转让双方通常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通过协商来确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