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存在贷款的情况,还款责任的归属需根据贷款性质和用途等因素确定。若为夫妻共同债务,通常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若为一方个人债务,则由该方独自偿还。
首先要明确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双方共同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购买家庭住房,或者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日常家庭开销、子女教育、老人医疗等,这些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如何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还款安排。比如,双方约定由一方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另一方给予相应补偿。但这种协商结果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也就是说,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承担了超过自己份额债务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共同债务的承担达成协商,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债务的形成原因等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债务份额。
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例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借款用于个人投资且收益未用于家庭,这种情况下该债务通常认定为个人债务,由借款方独自承担还款责任。
夫妻离婚时贷款的还款问题较为复杂,需准确判断债务性质,再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