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拖欠经济补偿金,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逾期不支付的,就可以要求额外赔偿。并没有明确规定拖欠时间多久才可以申请,关键在于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是否逾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这意味着,当用人单位拖欠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不能直接要求额外赔偿。首先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仍然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时劳动者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这里并没有以拖欠的具体时长来作为可以申请额外赔偿的界限。因为不同的劳动争议情况复杂多样,单纯以时间来界定并不合理。重点在于经过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这个前置程序,且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支付义务。
例如,某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一直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在15日内支付,若公司在15日期限届满后仍未支付,员工就可以要求公司按照规定标准加付赔偿金。所以,劳动者遇到补偿金拖欠问题,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借助劳动行政部门的力量促使单位支付,若单位逾期不付,便可主张额外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