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离婚后探视权一次的具体时长,合适的时间需根据父母双方协商、孩子的年龄和需求、实际生活情况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
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但该法律并没有对探视时间的长短作出具体的量化规定。
对于孩子年龄较小的情况,比如幼儿阶段,由于其身体较为娇弱,注意力难以长时间集中,可能一次探视时间在半天左右比较合适。这样既可以让孩子与不直接抚养方有足够的相处时间,又不会让孩子过于疲惫。例如,在周末上午将孩子接走,一起吃个饭、进行一些简单的亲子活动,下午送回。
当孩子处于学龄期时,他们有了自己的学习和社交安排。此时探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可以是一天或者两天。比如在周末或者节假日,不直接抚养方可以带孩子进行一些有意义的活动,像参观博物馆、参加户外活动等,有助于孩子的成长和学习。
实际生活情况也会影响探视时间。如果不直接抚养方居住距离较远,可能探视时间会相对较长,例如一个月相聚一次,每次可以持续两三天甚至更长时间。这样能保证双方有足够的时间增进感情。
如果父母双方能够友好协商,根据孩子的具体情况和双方的实际状况来确定合适的探视时间和方式,无疑是最好的选择。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就需要通过法院判决。法院会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和保障其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合理的探视时间。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