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抚养费需符合一定条件才能申请,主要包括给付方收入明显减少、因患病或伤残导致负担能力下降、抚养子女一方再婚且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等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抚养费的确定是基于保障子女的生活、学习等合理需求,同时也会考虑给付方的实际负担能力。以下对降低抚养费可申请的条件进行具体阐述。
给付方收入明显减少:如果给付方由于失业、企业效益不佳等原因导致收入大幅下降,维持原来的抚养费给付标准会对其生活造成严重困难,此时可以申请降低抚养费。例如,原本月收入一万元,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千元,后因失业,新工作月收入仅三千元,还要承担自身的生活开销,继续支付三千元抚养费显然不现实,这种情况下就具备申请降低的条件。
因患病或伤残导致负担能力下降:当给付方患有重大疾病或因意外导致伤残,需要支付大量的医疗费用和后续康复费用,从而使经济负担加重,无力按照原标准支付抚养费时,也可以申请降低。比如,给付方遭遇车祸导致残疾,失去了部分劳动能力,收入减少的同时还需要长期治疗,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请求适当降低抚养费。
抚养子女一方再婚且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的部分或全部生活费用,那么给付方的抚养压力就相应减轻,此时也可申请降低抚养费。不过,继父或继母的负担意愿应是自愿且稳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降低抚养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符合上述条件。一般要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