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鉴定一般需经历确定鉴定机构、提交相关材料、进行鉴定等多步骤,不同情形下的鉴定标准不同、适用程序也有差异,常见有工伤和人身损害等不同类型的鉴定。

伤残等级鉴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况存在多种类型,下面主要介绍工伤和人身损害这两种常见类型的鉴定流程。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第一步是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第二步是提交材料,需提供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第三步是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首先要确定鉴定机构,一般可以通过法院指定、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等方式选择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然后准备材料,通常包括病历资料、影像资料、身份证明等。接着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会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询问病史等,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标准进行评定。在整个鉴定过程中,遵循科学、公正、合法的原则,以确保鉴定结果能准确反映伤残的实际情况,为后续的赔偿等事宜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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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