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公证所需材料和证件因公证类型不同有所差异,一般需要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身份的证件,结婚证或离婚证等证明婚姻状况的材料,有时还可能需要其他辅助材料。
婚姻公证主要分为结婚公证和离婚公证等类型,以下详细介绍各类婚姻公证所需的材料和证件。
结婚公证
身份证明材料。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这是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基本证件,用于确定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和户籍情况。如果是集体户籍的当事人,需要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也就是结婚证。结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的核心文件,需要提供结婚证的原件。如果结婚证遗失,当事人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或者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如果委托他人办理,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离婚公证
同样需要身份证明材料,即当事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作用与结婚公证时相同。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则是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离婚证是协议离婚的证明文件,而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是诉讼离婚的证明文件。当事人需要提供这些文件的原件。
若有子女的,还需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这有助于明确当事人离婚后的家庭关系和相关权益。
如果是办理未再婚公证,除上述材料外,还需要提供证明当事人目前未再婚的相关材料,比如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
不同地区的公证处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提供其他补充材料,在办理婚姻公证前,建议先咨询当地的公证处,以确保准备齐全所需的材料和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