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和有偿合同有一定区别和联系。区别在于侧重点不同,双务合同强调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关注义务的对应性;有偿合同强调获取利益需支付代价,关注利益的交换。联系在于大部分双务合同同时也是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双方的义务具有对应性,一方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同时享有收取货款的权利;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同时享有获得货物的权利。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其核心在于利益的交换,获得利益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

从区别来看,两者的侧重点存在差异。双务合同更侧重于合同双方义务的关联性和对应性,强调的是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互制约关系。例如无偿的保管合同,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但寄存人无需支付保管费用,这就不是有偿合同,但保管人承担了保管义务,寄存人享有保管物被保管的权利,它属于双务合同。而有偿合同重点关注的是利益的对价关系,只要一方获得利益需要支付代价,就是有偿合同。比如有些单务合同也可能是有偿的,如自然人之间的有息借款合同,借款人有还本付息的义务,出借人只享有收回本息的权利,这是单务合同但属于有偿合同。

从联系方面来说,大部分双务合同同时也是有偿合同。在常见的合同类型中,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既体现了双方互负义务的双务特征,又体现了一方获得利益需支付代价的有偿特征。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往往伴随着利益的交换,一方履行义务是为了从对方获得相应的利益,所以双务性和有偿性常常同时存在于一个合同中。不过,不能简单地将双务合同和有偿合同划等号,它们是从不同角度对合同进行的分类。

双务合同与有偿合同有何区别和联系(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