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于婚姻无效案件,通常会依法受理,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会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财产和子女问题会一并处理。
婚姻无效案件的受理方面,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及婚姻当事人可以作为申请人。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审查是否符合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
在审理程序上,婚姻无效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与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不同,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也就是说,一旦法院作出判决,该判决立即生效,当事人不能上诉。这是因为婚姻无效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旦符合无效情形,婚姻自始无效,无需通过复杂的二审程序来确定。
当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婚姻确实属于无效婚姻时,会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判决会明确指出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同时,对于婚姻无效案件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也会一并处理。在财产分割方面,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于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婚姻无效并不影响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所生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法院在审理婚姻无效案件时,不适用调解。因为婚姻效力的认定是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存在调解的空间。法院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直接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