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简易注销不了,可能是因为不符合简易注销的适用条件,或是存在未处理的异常情况、有未完结的业务等多种原因。
不符合简易注销适用条件是常见原因。简易注销主要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如果企业不属于这些类型,或者不符合“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条件,就无法进行简易注销。例如,企业虽然没有实际经营业务,但存在未结清的银行贷款等债务,这种情况下就不符合简易注销的要求。
企业存在异常情况也会导致简易注销受阻。常见的异常包括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当企业因为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时,必须先解除异常,才能申请简易注销。而一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往往意味着企业存在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这种情况下通常不允许简易注销。
未完结的业务也是影响简易注销的因素。比如企业有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案件,或者存在未完成的税务申报、欠缴税款等情况。税务方面,如果企业没有按时进行纳税申报,或者存在偷税、漏税等问题,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先处理好这些问题,才能进行注销程序。企业的社保账户如果存在欠费或者未办理减员等情况,也会影响简易注销的办理。
企业的相关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也会导致简易注销无法进行。在申请简易注销时,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如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等,如果材料填写不规范、签字盖章不符合要求,或者遗漏了某些必要的材料,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