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打人者不承认且没有证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收集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来证明打人事实。
视听资料方面。如今监控设备较为普及,很多公共场所都安装有监控摄像头。可以查看事发地周边的商场、店铺、街道等位置的监控,看是否记录下了打人的过程。如果是在室内,可能存在室内的监控设备,比如家用摄像头等。当事人自己或现场其他人员用手机等设备拍摄的事发过程视频或照片,也是非常重要的视听证据。这些视听资料能直观地反映出打人的行为和过程。
鉴定意见。被打者应及时前往正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并要求医院出具详细的诊断证明。对于受伤情况,可以申请专业的伤情鉴定,如轻微伤、轻伤、重伤的鉴定。鉴定机构会根据被打者的身体损伤情况,按照相关标准进行专业的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这份鉴定意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能够证明被打者受到了伤害以及伤害的程度,进而间接证明打人行为的存在。
被害人陈述。被打者要尽可能详细、准确地向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描述事发的时间、地点、经过、打人者的特征等情况。清晰、合理的被害人陈述在没有其他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也能起到重要的证明作用。
还有就是寻找其他间接证据。比如事发后打人者与被打者之间的通话记录、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如果其中涉及到打人事件的相关内容,如道歉、威胁等,都可以作为间接证据。事发地周边可能存在一些与案件相关的痕迹,如打斗现场的物品损坏情况、血迹等,这些也可以作为辅助证据来证明打人行为的发生。通过多种方式收集和固定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在打人者不承认的情况下,有力地证明打人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