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一方无力承担孩子抚养费,可先与另一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减免抚养费,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在夫妻离婚后,若一方出现无力承担孩子抚养费的情况,有相应的解决途径。协商解决。当一方确实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按照原协议或判决支付抚养费时,应当及时与另一方沟通,说明自身的实际情况,如失业、身患重大疾病导致经济负担过重等。双方可以友好协商,尝试达成新的抚养费支付协议,例如减少抚养费的数额、延长支付周期等。这种协商方式具有灵活性和自主性,能够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孩子的需求。
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法院起诉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存在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原定的抚养费。比如提供失业证明、医院的诊断证明及费用清单、家庭经济收入支出明细等。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一方面会考量支付方的经济状况,判断其是否真的存在无力支付的情况;另一方面也会兼顾孩子的实际生活需求,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反之,如果支付方确实存在经济困难,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减免抚养费。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暂时减免了抚养费,当支付方经济状况好转后,有能力按照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另一方仍有权要求其恢复支付原数额或按照新的合理标准支付。在处理抚养费问题时,应充分考虑各方利益,以保障孩子的权益为首要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