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交易中,若购房者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如无正当理由拒绝购买、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房款等,定金通常不能退款;若因购房者隐瞒重要信息、提供虚假资料致使交易无法正常进行,定金也不予退还。
定金在二手房交易里是一种担保方式,旨在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因购房者主观拒绝交易:当购房者与卖家签订定金合同或包含定金条款的购房协议后,突然无正当理由决定不购买该二手房。比如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后,看到其他更心仪的房子,便单方面放弃此次交易,这种情况下,卖家有权没收定金。因为卖家基于购房者的购买意向,可能拒绝了其他潜在买家,若购房者随意毁约,会给卖家造成损失,所以定金不予退还。
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中一般会明确规定购房者支付房款的时间、办理贷款的期限等。若购房者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房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间办理好贷款手续,导致交易无法按时完成,也属于违约行为。例如合同约定购房者应在签订合同后 30 天内支付首付款,但购房者超过期限仍未支付,卖家可以认定购房者违约,没收定金。
购房者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资料:购房者在交易过程中,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若购房者故意隐瞒自己的信用状况不佳、没有购房资格等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的收入证明、身份资料等,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卖家同样可以不退还定金。因为这些行为破坏了交易的诚信基础,使卖家的交易目的无法实现。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