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能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或协商承担。
在债务纠纷诉讼中,诉讼费的承担遵循一定的规则。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这是基本原则。因为败诉方通常被认为在纠纷中没有合理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者实施了侵害对方权益的行为,所以由其承担诉讼费用是合理的。例如,甲起诉乙偿还借款,经过法院审理,乙确实存在未偿还借款的事实,乙败诉,那么乙就需要承担此次诉讼的费用。
实际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当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时,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比如,原告主张被告偿还10万元债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偿还7万元,这种情况下就属于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如双方的证据情况、责任比例等,来确定原被告各自应承担的诉讼费用。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是原告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这是因为原告主动放弃了通过诉讼继续解决纠纷的权利,所以需要自行承担部分诉讼成本。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这种方式给予了当事人一定的自主协商空间,也体现了调解的灵活性。
在共同诉讼中,如果当事人败诉,人民法院会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例如,多个债权人共同起诉债务人,法院会根据每个债权人的债权比例等因素来确定他们各自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债务纠纷诉讼费的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