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缴纳时间并非固定在某个月份,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按房产余值计征的,一般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以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从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情况:这种方式下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对于纳税期限的规定差异很大。例如,有的省份规定一年分两次缴纳,上半年在3月份征收,下半年在9月份征收;还有的地方可能是在5月和11月分别进行缴纳。不同省份甚至同一省份的不同地区,由于税收政策以及征管安排的不同,纳税时间会有明显的区别。纳税人需要密切关注当地税务机关发布的相关规定,以确定具体的纳税时间。
从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情况:当按照房产租金收入来计征房产税时,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比如,企业在6月份取得了一笔房产租金收入,那么就需要在7月份申报缴纳该笔租金收入对应的房产税。
如果是新建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如果是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纳税人要准确把握房产税的缴纳时间,需及时查阅当地的税收法规和政策文件,也可以通过当地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获取准确信息,避免因逾期缴纳而产生滞纳金等额外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