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从行政拘留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进行救济,但“上诉”一般是指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而向上一级法院提起的程序,对于行政拘留决定不服不能直接用“上诉”,而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当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是有相应的救济途径的。
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于行政拘留这种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会对该行政拘留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该决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问题,就可能会撤销、变更该行政拘留决定或者确认该决定违法。
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会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需要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政拘留决定违法,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撤销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拘留决定一般不停止执行,但有法定情形的除外,比如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等。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种途径,公民可以在不服从行政拘留决定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