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没有统一固定标准,要考量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方式、造成的后果、过错方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
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是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过错程度越严重,赔偿数额通常应越高。比如,重婚、与他人同居这种严重违反婚姻忠诚义务的行为,相较于偶尔的婚外情,过错程度显然更深,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会倾向于更高的标准。因为前者对无过错方的精神伤害往往更为巨大,破坏了婚姻关系的基础。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也会影响赔偿数额。如果过错方采用恶劣、极端的手段实施侵害行为,如在公开场合羞辱、打骂无过错方,比在私密环境下的一般争吵行为性质更恶劣,赔偿数额可能会相应提高。这些具体情节反映了过错方的主观恶意和对无过错方伤害的程度。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同样关键。后果严重程度不同,赔偿数额也有差异。若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无过错方长期精神抑郁、患上严重疾病,甚至影响到正常的工作和生活,那么赔偿数额就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实际后果,给予无过错方足够的补偿。
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如果过错方经济状况较好,有较强的赔偿能力,那么可以适当提高赔偿数额,以便充分弥补无过错方的损失;反之,如果过错方经济困难,赔偿能力有限,过高的赔偿数额可能无法实际执行,也会给过错方带来不合理的负担,此时需要在合理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也会影响赔偿数额。不同地区的生活成本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经济发达地区,生活成本较高,赔偿数额相对会比经济欠发达地区要高一些,这样才能使赔偿具有实际意义,真正起到弥补损失和抚慰精神的作用。在离婚损害赔偿中确定赔偿数额是一个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过程,需全面、客观地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