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一方反悔,需根据所处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若处于离婚冷静期内,反悔方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若冷静期届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发给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已经领取离婚证,则无法再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若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反悔,可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已经完成离婚登记,即双方已经领取了离婚证,那么离婚的事实已经成立,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无法再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但是,如果一方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若对子女抚养问题反悔,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人民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离婚登记一方反悔的处理方式要依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