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离婚诉讼未判离后,若要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通常需间隔六个月。若有新情况、新理由,则不受六个月的时间限制。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一般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但并非绝对,仍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说,第一次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若无新情况、新理由,需等待六个月之后才能再次起诉。这里的“新情况、新理由”指的是出现了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新事实,例如一方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与他人同居等情况。
对于被告而言,其不受上述六个月时间的限制,在第一次离婚判决后随时可以起诉离婚。当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会重新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第二次起诉离婚判离的可能性较大。因为经过第一次诉讼且未判离后,双方又经过了一段时间,若仍然选择再次起诉,往往说明夫妻之间的矛盾并未得到解决,感情修复的可能性较低。
这并不意味着第二次起诉就一定会判离。法院依然会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来判断。比如,虽然第二次起诉,但双方在这段时间有积极的沟通交流,共同为修复感情做出努力,或者一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那么法院也可能再次判决不准离婚。所以,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当事人应充分准备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