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里所说的“用工之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日期。自该日期开始计算,三十日内单位就有义务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并缴纳社保费用。

这一规定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即使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也需要为职工缴纳社保。因为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是劳动关系的一部分,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为由拒绝为职工缴纳社保。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为职工缴纳社保,职工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其补缴社保费用。若协商不成,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职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社保缴纳问题。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及时为职工缴纳社保不仅是法律义务,也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按时缴纳社保可以增强职工的归属感和安全感,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同时也能避免因违反社保规定而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处罚。单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入职三十日内为职工缴纳社保,对于职工和企业都具有重要意义。

单位入职多久交社保(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