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法院不判离婚,可能是因为证据不足、当事人态度问题、存在特殊情况等因素,使得法院无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判决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主要依据。虽然家暴是法定的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但法院不判离婚通常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证据不足:法院审理案件需要依据证据来认定事实。在家暴案件中,如果受害方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无法有力证明家暴行为的存在,法院很难认定家暴事实。例如,仅有当事人的口头陈述,没有其他如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加以佐证,法院难以仅凭一方说辞就采信家暴事实。而缺乏足够证据证明家暴,就无法依据此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进而可能不判决离婚。
当事人态度问题:在庭审过程中,双方的态度对判决结果也有影响。如果家暴方在法庭上诚恳认错,表现出愿意改正的态度,并且受害方也没有坚决要求离婚,甚至表达出愿意给对方一次机会等意思,法院基于维护家庭稳定等因素考虑,可能会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从而不判离婚。
存在特殊情况:比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如果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且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可能会先不急于判决离婚,而是希望双方能进一步协商解决这些问题。
法院不判离婚是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的结果,并非简单地根据是否存在家暴行为来决定。若受害方坚决要离婚且有家暴情况,应注意收集充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