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洗钱罪既遂的认定通常以行为人是否完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为标准。若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洗钱行为方式,且达到了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在形式上合法化的程度,一般就认定为既遂。
从法律条文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了洗钱罪的行为方式,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当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一种或多种行为,并且使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非法来源和性质在表面上被掩饰、隐瞒,让其看起来像是合法的资金或财产时,就可以认定为既遂。
从行为的完成程度判断。例如在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中,只要行为人将账户提供给相关人员用于存放犯罪所得,并且资金已经进入该账户,就可以认定该行为完成。如果资金进入账户后,已经开始进行后续的流转、操作,进一步模糊了资金的来源,那么更能确定洗钱行为既遂。
从犯罪结果考量。洗钱罪的本质是使犯罪所得合法化,所以判断既遂要关注是否达到了这一效果。即使洗钱行为没有完全消除资金的所有可疑痕迹,但只要在一定程度上使资金的非法来源和性质变得难以察觉,在社会一般认知和金融监管层面具有了合法资金的外观,就应当认定为既遂。
从司法实践情况分析。司法机关在认定洗钱罪既遂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实施过程、资金的流向和最终状态等。比如,虽然行为人实施了部分洗钱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司法机关及时查获,资金未能完全实现合法化,此时可能认定为未遂。但如果行为人已经完成了主要的洗钱步骤,只是在最终合法化的程度上存在一定瑕疵,仍会被认定为既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