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结案时间分不同情况。当场处理的案件可当场结案;需制作事故认定书的,一般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若涉及检验、鉴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后即可结案。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简易程序是一种较为便捷快速的处理方式。对于一些情节简单、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的交通事故,如果可以当场处理,那么在处理完毕后就意味着结案成功。这种情况通常是事故后果轻微,双方对责任认定和赔偿等事宜都能当场达成一致。
更多情况下需要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若交通事故中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情况,应当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从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开始计算,5个工作日内制作好事故认定书,制作完成后该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处理基本就可视为结案成功。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的结案时间因具体情况而异,但总体遵循着快速、高效的原则,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交通秩序的正常运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