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指的是在这一年期间,犯罪分子被依法剥夺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
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重要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当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时,犯罪分子在这一年里将丧失以下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公民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被选举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这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基础权利,被剥夺后无法参与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等相关政治选举活动。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言论自由是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出版自由是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集会自由是公民为着共同目的,临时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游行自由是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愿望的自由;示威自由是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罪分子不能行使这些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犯罪分子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能担任这些机关中的任何职务。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国家的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在规定期间不能担任这些单位的领导职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