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是行为犯。
行为犯与结果犯是刑法学上的概念区分。结果犯是以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即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而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行为只要完成到一定程度,就构成既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从法律条文来看,寻衅滋事罪并不要求必须出现特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例如随意殴打他人,只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就构成寻衅滋事罪,这里强调的是行为本身以及行为所达到的程度,而不是行为导致的具体物质性损害结果。再如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重点在于这种起哄闹事的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而并非要求有具体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也是着重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寻衅滋事情形以及是否达到相应的情节标准,而不是单纯看是否产生了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所以,寻衅滋事是行为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