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事故对方全责,修车费通常由对方及其保险公司承担。
在高速事故中,如果确定对方承担全部责任,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规则,对方需要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其中就包括受损车辆的修车费用。
一般情况下对方车辆会购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在有责的情况下,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当修车费用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时,先由对方的交强险进行赔付。如果修车费用超过了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超出部分则由对方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例如,车辆修车费用为5000元,交强险先赔付2000元,剩下的3000元就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接着赔偿。
若对方没有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或者保额不足以赔偿全部修车费用,那么不足的部分就需要由对方个人来承担。也就是说,对方要自掏腰包支付剩余的修车费用。
受损方也可以选择自己的保险公司进行代位求偿。代位求偿是指在对方全责的情况下,受损方可以先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自己的保险公司在赔偿后,会向对方及其保险公司进行追偿。不过,这种方式可能会影响受损方下一年度的保险费率。
在处理修车费用问题时,受损方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事故责任认定书、维修清单、维修发票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按照正规的流程进行理赔,确保修车费用能够顺利得到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