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车子被撞对方全责,折旧费难以得到法律支持,但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获得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车辆折旧费的赔偿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从法律层面来看,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在车辆发生事故后,全责方必须赔偿受损车辆的折旧费。
通常来说,法院多数不支持车辆折旧费的赔偿。主要原因在于车辆折旧费数额的确定存在较大难度,不易评估。车辆折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车辆的使用年限、行驶里程、市场供求关系等,不同的评估机构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果。而且,车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本身就会自然折旧,交通事故只是加速了这种折旧的过程,难以准确区分正常折旧和因事故导致的额外折旧。
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形下,车辆折旧费有可能得到赔偿。比如,事故车辆是刚购买不久的新车,且受损较为严重。刚购买的新车价值相对较高,因事故导致的贬值会更为明显。例如,购买不到一个月的新车被严重撞损,即使经过修复,其在二手车市场的价值也会大幅降低。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车辆因事故导致的贬值情况,如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那么法院也有可能支持折旧费的赔偿请求。
如果要主张车辆折旧费赔偿,建议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情况,并且尽快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车辆贬值情况进行评估,以获取有力的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