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加班不给加班费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不得强行安排加班。同时,对于加班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
关于加班协商方面:《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这就明确了加班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强行要求劳动者加班。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加班,劳动者有权拒绝,并且这种强行安排加班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关于加班费支付方面:《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不给加班费,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损害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当劳动者遇到强行加班且不给加班费的情况时,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强行加班不给加班费是明确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规范用工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