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不过,在一些情形下,醉驾者有可能被免于刑事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有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犯罪情节轻微:一是挪动车位型,即醉酒后出于挪动车位的目的,在道路上短距离驾驶机动车,且未发生碰撞等事故,未对公共安全造成实质威胁。例如,车主在停车场内,只是为了将车挪动到合适的位置,且挪动距离较短。二是救治病人型,为送生病的家人去医院急诊或者赶去医院陪同家人急诊而醉驾,并且未发生交通事故。在这种情况下,驾驶行为是出于紧急救助的目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三是隔夜醉驾型,饮酒后因时间较长,血液中酒精含量仍达到醉酒标准,但驾驶时其控制能力和反应能力基本恢复正常,且未发生事故,也可酌情考虑。
若醉驾者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者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院在量刑时也会综合考虑,有可能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但需要强调的是,是否免于刑事处罚需要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并非所有醉驾都能满足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