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准探望小孩一般是违法行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若直接抚养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对方探望小孩,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这意味着,在法律层面,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法定的探望权。该权利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是一种基本的亲权。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义务配合不直接抚养方行使探望权,保障不直接抚养方与子女见面、交流等权利,以满足其情感需求,同时也有利于子女获得完整的亲情和健康成长。

如果直接抚养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对方探望小孩,不直接抚养方可以通过与对方协商解决,要求对方配合行使探望权。若协商不成,不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确定探望的方式和时间等具体内容。法院作出判决后,如果直接抚养方仍然拒不执行,不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过,这里的强制执行主要是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不是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

当然,如果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不直接抚养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有暴力倾向等,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对方的探望权。待中止事由消失后,不直接抚养方仍有权恢复行使探望权。

离婚后不准探望小孩是否违法行为(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七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