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第三者生小孩不一定算重婚罪行为。重婚罪的认定需要满足特定的法律条件,不能仅仅依据与第三者生育小孩这一事实来判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重婚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第一种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同居与否,或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
第二种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这里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通常表现为对外以夫妻相称,周围的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比如共同租房时登记为夫妻、共同参加社交活动时以夫妻身份出现等。
与第三者生小孩,只能说明存在婚外情和生育的事实,但这并不等同于构成重婚罪。如果只是与第三者生育了小孩,但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么就不构成重婚罪。例如,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并生育了孩子,但双方只是偶尔在一起,并没有对外宣称是夫妻,也没有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一般不认定为重婚罪。
不过,如果有证据证明与第三者不仅生育了小孩,还与第三者办理了结婚登记,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么就可能构成重婚罪。一旦构成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