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采矿罪的认定需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包括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同时要区分与其他相关罪名的界限,还需考量犯罪情节。

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国家对其开采有严格的规划和管理,破坏这种管理制度是该罪的本质特征之一。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这里的“破坏性的开采方法”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例如,采用不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致使矿产资源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矿产资源的破坏,但仍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与其他相关罪名区分方面,要注意与非法采矿罪的区别。非法采矿罪主要强调的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而破坏性采矿罪重点在于采用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前提是已经获得了采矿许可,但开采方式违法。

关于犯罪情节的考量,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三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司法实践中,会根据具体的破坏价值等情节来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的幅度。只有综合考虑以上各个方面,才能准确认定破坏性采矿罪。

破坏性采矿罪怎么认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