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但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通过继承房屋从而获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益。

首先要明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村民享有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所以从宅基地所有权角度来说,它并不属于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公职人员自然也无法继承宅基地本身。

宅基地上的房屋是村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公职人员作为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

基于“房地一体”的原则,当公职人员继承了宅基地上的房屋后,也就相应地获得了房屋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益。不过这种使用权益是基于房屋的存在而存在的。如果房屋倒塌或者因年久失修而灭失,那么公职人员就不能再继续使用该宅基地,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

对于继承来的房屋,公职人员可以对其进行维修和加固,但一般情况下不能对房屋进行翻建、重建等大规模的建设行为。因为如果要进行这些行为,往往需要重新获得相关的审批手续,而公职人员由于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通常难以获得这些审批。

在现实生活中,公职人员继承农村房屋后,要合理利用和维护好房屋,以保障自身对宅基地的使用权益。同时也需要关注当地关于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避免因不了解规定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公职人员能否继承农村宅基地(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