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不存在绝对的优先管辖。一般情况下,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二者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若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在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地法院和被告所在地法院都拥有对该案件的管辖权,不存在谁优先的情况。
当事人在遇到合同纠纷需要起诉时,有权利根据自身的便利等因素,自行决定是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是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规定给予了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方便其选择更有利于自己诉讼的管辖法院。
不过,如果出现原告同时向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提起了诉讼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最终由最先立案的那个法院来对该案件进行审理。
在确定合同履行地时,需要依据合同的性质、合同约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等来综合判断。不同类型的合同,其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可能有所不同。例如,对于买卖合同,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交货地点或约定不明确,且货物需要运输的,以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等。而被告所在地通常是指被告的住所地,如果被告是公民,其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