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会计凭证的制作需要区分转让方和受让方,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并编制相应凭证。转让方一般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等并确认投资收益;受让方通常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
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股权转让是较为常见的经济行为,涉及到的会计凭证制作需要准确、规范。以下分别从转让方和受让方两个角度来详细说明。
转让方的会计处理及凭证制作
当企业转让股权时,首先要明确该股权是否为长期股权投资。如果是,转让时要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处置。假设A公司将持有的B公司股权进行转让,收到转让款。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转让价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差额,可能在借方)
这里的“银行存款”增加,所以记借方;“长期股权投资”减少,记贷方。如果转让价款高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的贷方,表示收益;反之则计入借方,表示损失。根据这个分录编制记账凭证,摘要可以写明“转让B公司股权”,并附上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银行收款凭证等作为附件。
受让方的会计处理及凭证制作
对于受让股权的一方,获得股权意味着增加了长期股权投资。假设C公司受让D公司的股权,支付了相应的款项。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价款)
贷:银行存款(实际支付的金额)
“长期股权投资”增加记借方,“银行存款”减少记贷方。编制记账凭证时,摘要可写“受让D公司股权”,附件包括股权转让协议、银行付款凭证等。
如果涉及到股权转让的税费,转让方还需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比如缴纳印花税,会计分录为: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准确记录股权转让的每一个环节,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妥善保管好相关的凭证和附件,以备后续的审计和查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