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救济途径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以及信访等。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其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一般由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受理。例如,若对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向该县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能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决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人民法院会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行政复议不同,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行政争议,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比如,某企业对环保部门的责令停产停业决定不服,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来判断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行政赔偿。如果行政处理决定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当事人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例如,因行政机关违法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导致财物损坏,当事人可主张行政赔偿,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信访。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虽然信访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救济途径,但也是公民表达诉求、反映问题的一种方式,对于解决一些行政争议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在实际情况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