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按照税前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这里的“应得工资”通常理解为税前工资。
从法律规定的本意来看,经济补偿金是为了弥补劳动者因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税前工资是劳动者在提供劳动后所应获得的全部报酬,它反映了劳动者的实际劳动价值和收入水平。而税后工资是在扣除了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税费的扣除是基于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并非劳动者实际劳动所得的减少。如果以税后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可能会使劳动者获得的补偿低于其实际应得的经济补偿,无法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从实际操作层面分析,使用税前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更具确定性和可操作性。税前工资的计算相对明确,通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工资条等文件直接确定。而税后工资会受到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扣除项目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同劳动者的扣除情况可能存在差异,计算起来较为复杂。
例如,某劳动者月税前工资为8000元,扣除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后,月税后工资为7500元。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按照8000元的标准进行计算,而不是7500元。这样才能更准确地反映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和应获得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经济补偿金计算采用税前工资,既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意,也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实际操作的便利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