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财产分割在我国相关法律中主要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其财产分割适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规定;之后则按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对于这种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情况,在财产分割时,与合法登记的婚姻在财产方面的处理原则是基本一致的。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些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在离婚(对于事实婚姻而言是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如果是 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实践,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在分割财产时,一般会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比如一方出资购买的房产,通常会认定为出资方的财产,但如果另一方也有一定的资金投入用于装修等,也会给予相应的补偿。

如果涉及到债务问题,对于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如果是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而在同居关系中,能证明是一方个人债务的,由个人承担,共同债务则按照双方的责任比例分担。

事实婚姻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条款(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