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主要从债务用途、双方合意等方面认定,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
在法律层面,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考量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体现了“共债共签”的原则,强调了夫妻双方对于债务承担的共同意愿。例如,夫妻二人一起在购房合同上签字贷款,这种情况下该笔房贷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双方都明确知晓并同意承担这笔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比如用于购买食品、支付水电费、子女教育费用等。这些支出是维持家庭正常生活运转所必需的,即使只有一方出面借款,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扩大规模,虽然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由于是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所以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债务的形成时间、用途、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是否有共同受益等。同时,债权人在主张债权时,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以证明债务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对于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