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办理一般在受理申请次日起30日内办理完成。但如果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在登记前还有公告程序,公告期为60日,不算在上述30日的办理期限内。
收养登记的办理时间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这30日的审查期限,旨在确保收养登记机关有足够的时间对收养申请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保障收养行为符合法律要求和被收养人的权益。
存在特殊情况。当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时,在登记前还有一个重要的程序——公告。收养登记机关会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也就是说,在公告期满后,收养登记机关才开始计算30日的审查时间。这一公告程序是为了最大程度地寻找弃婴、儿童的生父母,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错误的收养情况。
实际办理过程中,收养登记的办理时间还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比如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准确,如果材料存在问题需要补充或修改,会导致办理时间延长。不同地区的收养登记机关业务量不同,工作效率也可能有所差异。在业务繁忙时期,办理时间可能会相对长一些。总体而言,了解收养登记办理的相关时间规定,有助于收养申请人合理安排时间,顺利完成收养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