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抵押的财产类型包括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不能进行抵押。这是因为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随意流转和处置,若允许抵押,可能会导致土地所有权的不当变更,影响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和社会公共利益。
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一般情况下不可抵押,像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这些土地是保障农民基本生活和农业生产的重要资源。不过,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比如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抵押,这是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公益设施方面,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能抵押。因为这些设施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服务需求而建设的,如果将其抵押,可能会在实现抵押权时影响到公益事业的正常开展,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也不可抵押。在这种情况下,无法确定财产的真正权利人,抵押行为可能会引发更多的纠纷和法律问题,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处于司法或行政机关的控制之下,其处置受到限制。在查封、扣押、监管期间,财产的权利人不能自由处分该财产,因此也不能进行抵押。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这是一个兜底条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可能会有新的情况出现,通过这个条款可以涵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抵押的财产类型,以保证法律的适应性和完整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