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死亡,赔偿责任承担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能是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或双方共同承担,也可能涉及第三方侵权人。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涉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主体。当劳务派遣员工死亡时,赔偿责任的承担要依据不同情形来判断。
如果是因工作原因死亡且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所以劳务派遣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是因为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其法定义务。若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大部分赔偿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若未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将全部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
用工单位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虽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如果用工单位存在过错,例如提供的劳动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强令冒险作业等导致员工死亡,用工单位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家属既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责任,二者需共同对劳动者家属进行赔偿。
如果员工死亡是由第三方侵权导致的,例如在工作场所因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死亡,那么侵权的第三方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劳务派遣员工还可以基于工伤认定,从工伤保险中获得相应赔偿。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家属可以同时向第三方和工伤保险主张权利,以充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员工死亡赔偿责任的认定较为复杂,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依据具体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来确定最终的赔偿责任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