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从主体方面来看,滥用职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只有这些特定身份的人员才可能构成滥用职权行为的主体。例如政府部门的官员、司法系统的法官等,如果他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不当行为,才有可能涉及滥用职权。从行为表现方面来说,滥用职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超越职权,也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去处理其本身没有权力决定、处理的事项。比如一个基层税务所的工作人员,超越自己的权限去对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进行干预,这就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另一种是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这是指在其职权范围内,但没有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程序来处理事务。例如,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不按照既定的流程和标准,随意批准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从危害后果方面来讲,滥用职权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这里的重大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非物质损失。物质损失如造成大量的公共资金被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非物质损失如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声誉和公信力,影响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等。滥用职权是一种严重违反法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相关责任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