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前妻不让看孩子,可先尝试与前妻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以寻求有关部门调解,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等,调解不成还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探望权,若前妻仍拒不执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目的是保障孩子能与父母双方保持情感交流,促进其健康成长。
当遇到前妻不让看孩子的情况,首先应尝试与前妻进行沟通协商。在沟通时,要保持冷静和理智,了解前妻不让看孩子的原因。可能前妻存在误解,比如担心探望会影响孩子的学习或生活,通过坦诚交流,解释清楚探望的方式和时间安排,消除她的顾虑,以达成一致的探望方案。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寻求相关部门的调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以及妇联等机构,都可以在其中发挥调解作用。这些组织具有丰富的调解经验,能够站在中立的角度,协调双方的矛盾,促使前妻配合行使探望权。
若调解也没有效果,那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如离婚协议、判决书等,证明自己享有探望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一般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孩子的利益、双方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探望时间、方式等。
如果前妻在法院判决后仍然拒不执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孩子。法院可以通过罚款、拘留等措施,强制前妻履行协助义务。
遇到前妻不让看孩子的情况,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保障自己的探望权,同时也要考虑孩子的感受和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